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制度是英国对世界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是一种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制度已经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接受,已经被人们称为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四家马车之一。发展信托业的关键在于监管。英国是信托的起源国,美国是信托监管的起源国,而日本是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典型代表。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国外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信托管理制度,有一套相当成熟的信托监管系统。而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五次整顿以后,信托业的发展仍然陷入在违规、整顿的僵局中。于是,人们又开始反思信托业中存在的问题,思考中国信托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监管等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信托业已经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而我国信托业发展仍然没有形成自己的监管思路的情况下,在目前西方各发达国家的信托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已经形成的自己独特的监管模式的国际形势下,研究西方国家信托监管的理论和制度构建,以经济法的一般理念、原理为视角,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信托业监管体制,对于我国的信托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本文从信托监管的基础理论出发,阐述了信托监管与金融监管的区别、信托监管的经济法属性等基本问题,重点通过信托业监管体制、监管模式、监管法三个角度阐述了英美日三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以及它们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文章最后对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信托业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阐述对完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时,笔者简单的介绍了我国信托业发展及信托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信托业发展进行简单的评价,并从宏观层面对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信托业监管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