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ux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政府职能公共服务理念兴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选择通过协议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因此,近几十年来政府合同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政府合同数量增多的同时,政府合同争议也迅速增多。但由于政府合同定性不明确,在实践中会出现政府合同纠纷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情形,这将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这也是为什么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规定为行政诉讼受理的案件范围,也明确行政协议的救济途径。同时也是在立法上首次承认了行政协议的存在。经过五年的司法实践,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又将矿业权等国家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协议、政府与社会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为行政协议,并将其纠纷纳入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但在实践中除了法律明确将特定协议规定为行政协议外,还存在息讼息诉协议、项目(开发)协议、医疗保险协议、教育协议等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但这些协议出现纠纷进入诉讼中时需要对其性质进行识别,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庭法官与行政庭法官识别行政协议的标准不一样,这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除此之外还会出现行政机关诉讼无门的现象,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中,会出现由于测绘面积的错误导致多支付给相对人补偿款,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但行政机关既不能适用行政优益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又不能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本文贡献和创新在于,第一,完善行政行为理论,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协议行为,其中行政协议行为包括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第二,提出政府合同概念,笔者认为政府合同是指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既包括行政协议又包括民事合同。第三,重新定义行政协议概念。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达成的直接关乎公民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合意。第四,优化行政协议非诉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明确规定政府决定征收征用时,要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并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监督。;完善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制度。扩大行政诉讼诉前调解的范围,建立调解员遴选制度,明确规定调解程序。;增加行政仲裁的特殊制度。制定行政协议仲裁的特殊规则,对行政协议的仲裁进行公开,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监督防止损害公民生存利益或国家重大利益、建立仲裁陪审员制度。
其他文献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我国目前医疗责任法律供给不足,存在投保率低以及发展缓慢等问题,为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维护医患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价值,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规范设计以及外部辅助机制构建两方面。具体而言,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内部规范设计上,针对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投保率低以及发展缓慢等问题,应以立法形式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公益价
商业秘密作为商事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掌握的独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双重意义。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可以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甚至可以说是企业生存的命脉。对社会而言,它会促进技术或管理变革,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除了刑事救济、行政救济,主要的维权途径就是诉诸于法院,请求民事赔偿。囿于立法的缺陷和司法的适用困境,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处于相对
市场经济的繁荣催生了各种新型交易方式,为了促进资本的运转与发展,规避市场交易的风险,减少交易主体的不安,法律规定了担保制度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在我国现行的市场交易中,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新创设的非典型担保制度,正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让与担保的优势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满足融资需求,因而在实践中被交易双方所广泛运用,这其中又以股权让与担保为典型代表。股权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德日等国的习惯法,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