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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了信息时代。新产品和新技术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各种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纠纷也层出不穷,影响到了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证据的研究也势在必行,本文将对电子证据研究中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电子证据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反映到诉讼领域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当前,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尤其在证明过程中的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如何运用电子证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随着电子证据的出现,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挑战。虽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然而我们在法律规制中仍然缺少明确地描述。相关立法严重不足和滞后。当前,在我国具体的诉讼实践中,一般是将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但这仅仅是一种变通方法,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其很难为书证和视听资料这些证据类型所涵盖。近几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证据立法,这也使得明确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研究成为理论界的研究热点。因此,有必要从电子证据的证据种类归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等各方面出发,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以弥补原有制度的缺陷,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电子证据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携带信息方式的不同,电子证据可分为模拟式电子证据与数字式电子证据。按照证据法的传统理论进行分类,可分为原生电子证据与派生电子证据。受档案学和鉴定学的启发提出的分类,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等等。电子证据也存在着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问题。在证据资格上,电子证据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其是否具有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制度不同的国家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机制是有区别的。对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突破使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迎刃而解。我国关于证据种类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本文也将对电子证据的立法情况进行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