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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民开始走出村庄,到外面的世界开创事业,于是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空闲房屋,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农村房屋的买卖有不同于城市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而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同城市居民一样,农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针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能否自由买卖,我国现行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甚至矛盾的情况。因此,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理论界出现有效、无效以及折中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则出现不同的法院依据不同的规定往往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本文围绕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展开,通过四个部分加以分析。第一部分农村房屋买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笔者首先对现阶段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类型作了简单地归类,从购买主体的不同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合同效力认定入手作了简要罗列,然后对法律规定的含混和冲突进行了概括,接着对纠纷产生的制度障碍进行概括。第二部分,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论。笔者针对当前学术界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加以总结,并以案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分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则以北京画家村案展开,该案例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观点,同时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该部分着重介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认定、责任承担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分析。第四部分,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障碍的排除,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以及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理论进行分析,排除障碍,并提出笔者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制度障碍排除的建议。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如果一味加以限制,这些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将无法发挥其更大的财产价值,对农民的利益是一种侵犯,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因此,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有效认定为原则,并且不应当区分本村村民、外村村民以及城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