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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指的是特定权利人在其原权利,即在先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伴随着权利多样性和交叉性、财产权的排他性、权利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随之在先权原则成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项首选原则。然而由于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短时间内难以根除,迫切需要对在先权的法理基础、权利性质、权利内容等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在先权与在先权利、优先权等权利的比较对在先权进行全新的定义。针对在先权的法律属性问题,文章从在先权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评析,提出在先权是具有抗辩性、程序性的一项独立权利。这项救济权利内容包括一般在先权和特殊在先权,涉及到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以及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等。当明确在先权为一项救济权时,它将对解决知识产权冲突产生重大的意义,将成为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一把金钥匙。故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理论及立法实际,较为深入的分析了在先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并对在先权制度的地位、具体种类以及行使在先权的程序提出了初步的立法设计,这不仅有助于从理论与实务上了解在先权制度,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制度设计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