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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它是慈善领域的新兴力量。与传统慈善手段相比,社会工作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的特征以及“助人自助”的宗旨更契合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理念。然而,在发达国家已逐步走向成熟的社会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除了社会工作实践自身较为落后以外,我国的社工立法存在严重的空缺。而旨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福利体系的中国离不开社会工作这一新兴领域的力量。本文以我国的社会工作立法进路为研究内容,运用比较和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当前社工立法的困境与症结进行分析,对国外现有的主流社工立法模式与我国国情进行比较,从而找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工立法进路,并对这一立法进路下的社工立法进行展望与评述。我国当前的社工立法除了宏观上整体性缺失以外,还存在诸如立法体系混乱、法律位阶较低、义务本位倾向及重程序性规范轻实体性规范等困境和症结。造成这些困境与症结的根源分别来自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社会思想观念层面、立法理论与技术层面及相关立法领域层面等。现阶段,若要解决上述困境与症结,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其根源所在,并寻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手段。在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手段的过程中,借鉴他国先进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某种程度上也是尽早解决问题的“捷径”。在其他发达国家或社会工作水平较高的国家,采取的主流立法模式有集中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及附属立法模式三种。不同国家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是由其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福利水平及立法习惯决定的。但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出发点都是为了社会工作的发展和进步营造良好的社会及法律环境。纵观全世界的社工立法,尽管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基本符合与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良好的社会立法与慈善立法、专业及系统化的立法体系相衔接的总体性趋势。而且,社工发达国家的社工立法从内容上大都是权益复合型的立法,而非我国当前的义务本位立法。从根本上分析我国社工立法的困境与症结,并借鉴了他国的先进经验后,需要找出一条适合我国现状的社工立法进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集中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及社工发展水平,故现阶段我国社工立法的目标即完整的《社会工作法》的出台。然而,法律的创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漫长的等待与我国社工立法空缺填补的紧迫性相矛盾,短时间内仍无法规制和引导我国社工实践的发展。因此,一部高度统一、内容较为完备的《社会工作通则》的出台成为了我国社工立法空缺填补的首要目标。法律的特性决定了其它与相关实践存在一定的交互关系,也即法律与实践的相互影响。展望我国未来的《社会工作法》与社会工作实践,二者之间的交互关系非常明显,包括社工立法对于社工实践的赋权与约束和社工实践对社工立法的建构两个方面。社工立法与社工实践的这种交互关系使二者进行互补和完善,从而推动二者的共同进步。而在我国社工立法完善之后,我国社工实践的发展将对我国福利社会建设的过程注入新鲜血液,推动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完善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更新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