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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又称标准合同,附会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方所接受,具有完整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格式合同自十九世纪初在西欧的工场和商人之间以相沿成俗的条件订立合同而萌芽以来,时至今日,科学技术一日千里,生产与交换的高度社会化,格式合同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项至为重要的交易制度。 虽然格式合同已取代传统普通合同交易形式而成为现代交易的基本形态,但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一方面,格式合同因具有内容定式化、预定化等特点,因而在交易活动中可以简化交易手续、节省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社会化和定型化特点,适应了公用事业和其他服务行业为众多消费者提供重复性服务的要求,它的这种优势,使格式合同成为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交易中广泛使用的交易工具;另一方面,它却构成了对合同自由与公平的相对限制。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往往处于垄断地位,或者提供同样商品或者服务的企业都使用同样内容或类似内容的合同条款,相对人如果要获得该种商品或者服务,就不得不接受该不公平约款。格式合同的弊端已经严重影响着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随时可能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对此情形,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兴其利、除其弊,使其造福于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已成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又一重要课题。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论文的第一章是绪论。主要阐述了研究格式合同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以及研究范围与方法。 论文的第二章是格式合同制度的概述。论文在分析格式合同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历史发展过程以及性质、分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论文的第三章论述了格式合同利与弊。通过分析格式合同的优点,即格式合同因具有内容定式化、预定化等特点,在交易活动中可以简化交易手续、节省交易费用和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从客观、主观方面比较详细地分析了格式合同产生弊端的缘由,说明了在我国完善格式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的第四章叙述了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合同法》颁布以后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分析了我国现有格式合同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从规制的主体、规制的原则、规制的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