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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相关活动符合国家强制的标准和要求,不存在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的可能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体身心健康和国民生计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常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避免人们对食品安全产生信任危机,还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开展良性的国际贸易,维护良好的国际形象。
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方面的起步较早,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国外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立法现状和全球的发展趋势来看,强化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是目前国际社会的共同做法。其中,美国是集中型分散的监管模式,德国是统一型集中;欧盟是统一型协调,日本则是合并监管型。虽然各国的监管模式不同,但是都有一些共同的原则,比如:预防为主、信息公开透明、实施风险管理、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以及责任主体限定。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制对我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食品安全的统一立法体例、监管体系由分散趋向集中、监管的权责分配合理、设立协调监管权运作的独立机构、建立关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设立危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等。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重视食品安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在2009年6月1日,历经3年、4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旨在通过更加严格细化的规定解决食品安全方面频出的问题,对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机制、责任等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的进步性在于:明确了分工,细化了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各部门职能,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增设了事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使其更加具有前瞻性。然而这部法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不足,比如:行政性监管占主导地位,监管体制改革不彻底;执法规定偏弱,惩戒的尺度偏低;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具体;消费者在食品监管中的作用发挥不够等。
针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明确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信息公开透明、风险管理、消费者参与、责任主体法定。其次,完善相关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减少重复和脱节;明确协调机构,综合协调,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再次,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监督制度,建立质量信号传递机制。第四,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确立食品安全的征信法律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信用平台保障信息传达畅通制度、食品安全的信用评价与信用披露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最后,强化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来总揽食品安全,强化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为了调动人民群众的监管积极性,还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