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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日本等发过国家相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由于在认识上人们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召回制度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实施,并且还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和阻力。2004年10月1日,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生效,对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响。随着召回制度的不断实施,使广大消费者逐渐接受该制度,并积极利用该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汽车召回事件多少让中国汽车有些尴尬,由于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责令召回条款,一些跨国汽车企业在国际上实施召回的时候,往往绕开中国市场,对中国的汽车消费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我国缺乏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保护的消费者,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居优势地位,与它国消费者享有公正的待遇。为了给我国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制度支持,本文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通过查阅各种文献资料,结合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情况,本论文从四部分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建议和看法。第一部分,首先围绕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理论基础,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的重点概念,如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等,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从法律效力、职能部门分工、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汽车召回制度,从立法主体、主管部门、召回程序等方面指出我国改进完善缺陷新产品召回制度的可鉴之处。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必须尽快从完善相关基础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励企业创新发展、用法律营造市场竞争的良好氛围。就目前,在我国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还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佳的效果,尽快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