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何谓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如何证成?这是自人民主权理论诞生以来,在东西方两种不同意识形态下都存在的两个问题。但是,不管西方的理论到底如何去圆融它的人民主权或民主理论,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自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及其运行规则。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的理论逻辑与运行,应该是:在承认市场经济基础的多元利益前提下,在以确认多元利益为依归的多元价值的指导下,实现人民作为共享主体的国家层面的、社会层面的立体主权结构。
在人类这个伟大的世界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人民主权的理论逻辑的伟人当属卢梭。卢梭的思想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马克思的政治、法律思想,从而对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的理论与实践——无论是成功的方面抑或是失败的方面,都造成了决定性的“第一推动力”的作用。但是,卢梭在国家层面理解人民主权必不能成功。因为国家层面的人民主权理论,其正当性论证的极致只能是抽象的人民集体作为主权行使的主体,根本无法处理人民内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多数与少数之间的、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利益矛盾与意见分歧。所以,卢梭在论证人民主权的正当性根据——“公意”时,不管其努力几许或如何争辩或逃避问题,他终究无法证成”公意”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及其协调。
当马克思看穿了国家集体的“虚幻”本质以后,马克思把人民主权落脚于社会、落脚于人民的各种自治组织的自治活动,而把国家层面的人民主权的空间进行大幅度地约束。马克思的人民主权图式完全是一个小国家、大社会的人民主权的精美图画——人民平等、共同自治、全民皆兵、人人皆为“官僚”、国家机构精干。然而,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没有发展出社会主义的民主程序理论,以致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没有能够深入分析卢梭竭力回避的意见“一致”何以可能及其过程何以正义的问题,而终究造成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走过了一段极其曲折的历程。
从传统高度专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一路走来的人民主权实践,必须在痛定思痛、全面反省的基础上,继承马克思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同时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发展出平等、自由、宽容的人民主权价值;继承马克思的人民的或社会的主权思想,发展出既避免体制的高度集中又同时能保持国家的统一有序的法治局面;继承马克思的直接民主制思想,在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完善间接民主体制的同时,完善我国的直接民主实践制度,以更好地支撑、制约我国的间接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