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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公司拥有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合理的分配决策、执行以及监督三大机关职能,一元制公司结构下的董事会兼有决策和监督两大职能,在商业活动不像今天这样频繁和复杂时可以很好的完成任务,但是经济的发展使得职业经理人的业务素质不断提升,提升到不利于公司的行为让董事会难以发现问题和控制。想要改变这种管理层脱离董事会监控的局面,又不愿意从根本上变革一元制的公司结构,所以既是董事会成员又具有能够发现管理层经营活动问题能力的独立董事被推上了历史舞台。在金融危机的恶劣环境中,多国经济巨头因为财务弊案而骤然破产,假设如果有独立董事就可以及时防止这种灾难的思想导致了近十年来对独立董事越来越强的依赖,一家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数量和其所在职位成为了评价治理结构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尽管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填补监督的空白使得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国家也争相效仿,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一个尽善尽美的制度,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评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如何保持独立性上。独立董事是一个被要求与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股东都没有任何关联并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的的董事,然而只要他是公司的董事,他就应当忠实的履行董事的职责,而想要履行董事的职责则至少不可能完全与公司和公司的经营分开,这是制度设计与制度理念的错节之处。制度生存的社会环境也让独立董事很难持续满足独立性的要求,追求个人利益作为人性的一个基本特征会驱使独立董事追求固定报酬之外的利益,监管的不到位以及社会人际关系因素的影响也容易让他失去独立的特性,这样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不匹配形成了一种法律上满足独立性而实际可能并不独立的异象,成为了一种独立性的困局。中国如果依然想要坚持运用独立董事制度,就应当为其创造发展条件。想要让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与大股东对抗,这是高估了独立董事的能力和作用,他不是一部分股东的利益代表,而应当为整个公司的发展而工作,他在公司当中的作用是形成一个制衡的机制而不是挑起新的矛盾。监管机构一方面敦促上市公司委任独立董事,另一方面又因为大家长的心态而不放松行政监管,使得独立董事监督的必要性大大减弱,再加上没有为其独立性的保持提供必要保障,独立董事制度难以真正发挥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