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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课税原则是来源于经济学的概念,作为税收领域内的一项公平原则,它对于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有着良好的作用,并且一开始它就是为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而出现的。顾名思义,量能课税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按照纳税人各人不同的税收负担能力来课征赋税,而在结果上便是纳税能力强的负担更多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弱的则负担较少的税收。量能课税原则在学术领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主观说”阶段到“客观说”阶段,其具体内容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此后,对它的研究又突破经济学的范畴,跨越到法学研究者的视野之内,它在法律领域内的价值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对量能课税原则能否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来适用,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持肯定态度的人更多一些,尤其是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学者都是量能课税原则的积极主张者。量能课税原则作为一种实现税收公平的一种手段,在经济学、法哲学以及宪法当中均能找到其理论和逻辑依据,这对其在现实当中的运用提供了科学性的依据。量能课税原则的本身的性质决定它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于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价值来看,量能课税原则是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良好体现;于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来看,总体而言,量能课税原则对于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均有着极好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它对于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防范国家过度课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等方面均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量能课税的理想固然美好,但是它于现实当中的实现却非一朝一夕完成,它还受到现实税制和法制环境的强烈制约。因此,若要将量能课税原则加以适用,还需要分析其所具有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它在现行制度下所具有的可行性的程度。同时,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也要以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保障,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从程序方面,相对完善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的建立是量能课税原则充分发挥其在公平分配税收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积极效应,同时又引导税收法制朝着更公平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