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项目跟投是指员工将自有资金投入原本由公司单方面投资的项目,并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制度。这一新型的投资方式在近几年来被广泛应用,但是在法律层面却一直缺乏探讨,本文针对跟投制度中法学研究的空白之处进行深入的剖析,另外辅之以跨学科的知识补充,并合理采用其他研究报告和统计数据,试图针对跟投模式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这在有效提高跟投资金的运转能力、促进我国项目跟投制度的和谐有序发展上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第一部分以项目跟投制度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开篇,首先是在跟投人员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对强制、自愿跟投主体的规定中可能存在的侵犯员工权利,内幕交易,私募基金等法律问题的讨论;其次是收益分配,主要从跟投方式、跟投比例、收益分配方式以及杠杆融资四方面探讨出跟投员工对项目利益的挤占侵害了公司、股东的权益;最后是对进退机制的探讨,由于现在的跟投制度缺乏灵活的退出机制,且未明确各种特殊情形出现时的权益纠纷该如何处理,这都将会给跟投员工带来很大的资金风险。第二部分是探究项目跟投制度法律争议背后所隐含的三对法律关系,在平衡这三对法律关系后才能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机制。第一是平衡跟投主体内部的利害关系,主要包括控制个人的跟投占比,新进人员与跟投人员的权益平衡;第二是平衡公司原股东与跟投员工之间权益关系,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可以通过禁止部分人员跟投、加强股东和董事监事的监督控制能力、引入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控制总体跟投权益占比以及优先劣后的收益分配方式协调两方权益,规避风险;第三是平衡企业与跟投人员的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对于员工应当设置跟投准入实体条件,降低杠杆风险,实现跟投人员的激励机制与回报机制平衡以及员工退出情形时的权益合理处理。第三部分则是对完善项目跟投制度的具体建议,在支持企业治理转型的同时为企业跟投制划出法律的底线。首先,要加强跟投主体的限制与保护,为强制跟投留存合法空间,对自愿跟投人员要进行各方面的准入考核,对于可能接触到公司内幕消息的人员,都不予参与跟投以避免内幕交易;其次,跟投权益分配应当合理化,对此要健全跟投治理体系,建立多重股权结构以稳定公司控制权,对于跟投的资金要进行一定控制以保障股东、公司的权益,收益分配方式上对于员工收益应当处于劣后级别以确保股东权益,同时起到激励作用,另外对于进行杠杆配资的对象和可以允许进行杠杆融资的公司应当设定一定门槛限制以确保资金流动平稳;最后,在退出规则的设计中,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应当设定不同的退出形式,在出现中途离职、退休、新入职及人员调动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对应的处理情形,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等灵活方式进行权益合理分配,避免权益纠纷而使员工陷入跟投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