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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也因此而影响到了政治经济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三次科技革命恰恰是知识产权制度确立、发展、变迁的重要时期。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自然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了法理依据。但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论虽然确证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却因此而为知识产权的私权范围扩张大开方便之门。边沁功利主义理论对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权衡是以经济效益为价值取向,是对资本拥有者的代言,无法兼顾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已经受到广泛质疑,乃至出现认同危机而令人反思。尤其进入高科技社会之后,以网络技术、基因技术、纳米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日益呈现明显的标准化、高速化、综合化特征,这使得世界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科技资本化向科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速了知识产权资本化向全球一体化强保护趋势的深化,引发了知识产权正当性形式与实质的背离。高科技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私权范围扩张、数字鸿沟加剧等新形势,知识产权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利益集团攫取垄断利益的工具,高科技社会中的知识产权正当性面临严峻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固然要以适当剥夺大众自由使用与传播创性智力成果为代价,但当这种负价值功能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正当性面临认同危机之时,我们需要谋求更加广泛和普适的价值基础,确立起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优位价值理念。同时,通过规制知识产权的私权范围扩张;缩小知识分享的数字鸿沟等制度回应来应对高科技社会中知识产权正当性形式与实质之背离及其现实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