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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益诉讼成了司法实务和理论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违法行政行为频繁地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凸现了在我们国家建立行政公益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出现了一些以个人名义提起的的公益诉讼,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支撑和强有力的社会地位,无一例外地陷入困境,究起原因在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主体等方面的固步自封使然。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体系难以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应当改革不合时宜的法律,有效发挥司法功能,要尽快畅通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起诉的渠道,降低行政公益诉讼的门槛,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型的制度,也是非常复杂的制度,确立这一制度不仅要求理论上的探讨,更需要立法者的研究重视和支持,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应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一系列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