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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掀起一股改革的热潮,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自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审前程序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变化与发展:第一阶段,审前程序被滥用,导致实践中“先定后审”等弊端。法官办案的主要精力放到了法庭之外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以及背对背的反复调解活动上,一般情况下,案件大都结束在这一阶段。在第二阶段,司法实践一度实行一步到庭或者直接开庭,这无异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完全否定了审前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其在实践中引发的诸多问题,已经证实了一步到庭是不可行的。到了现阶段,审前程序的研究得到重新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和证据交换的规定,成为了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一个良好契机。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以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主要内容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但是,由于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缺乏充分的保证,以及未建立审前会议、审前判决、审前和解等制度,我国审前程序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影响着整个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建立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机制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本文拟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及其价值分析入手,初步探讨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案件分流机制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对西方几个主要国家民事诉讼审前案件分流机制的分析考察,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相关机制的初步设想。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个部分,文章首先概括介绍审前程序的基本功能。审前程序的功能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准备性功能和独立性功能。最大限度的获取证据资料,整理证据和固定争点,防止诉讼突袭,是审前程序的准备性功能;而分流讼源、独立的解决纠纷则是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功能。传统的审前程序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构建、完善审前程序,以更好地为庭审服务;而本文则致力于审前程序独立性功能的研究。 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功能源于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和自足性,其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价值理念: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保护债权和维护以诚信为基础的交易秩序;以及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并能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继而,本文对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分流的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庭审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未必是最佳的解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