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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资本雄厚的投资者进入私募股权市场。虽然私募股权投资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收益的回报,但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如何保护投资者免于各种风险的侵袭,维持行业的信心和良好发展势头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重要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一方面是基于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尚处于初期,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市场不健全。虽然我国有一些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立法等级不高,不够完善,甚至存在不同规定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本文力图将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保护对策放在一个完整的意义中进行研究,从投资者进入市场时的资格保护,到投资中的组织架构保护,再到动态的、主动性更强的投资工具(即各种具体的特殊权利)的保护,完成了从进入市场到投资过程,从抽象的组织形式到具体的权利工具的整个保护过程。本文的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本部分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概念和基本结构进行介绍,然后结合现状分析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并从内外部两个层面重点分析了造成风险的原因。第二章通过“合格投资者”的引入,构建对投资者的准入保护。“合格投资者”的意义在于风险提示和风险阻隔,保证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都具有相当的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合格投资者规定的考察,以及与我国规定之比较,指出我国合格投资者采用的标准单一,规定内容有欠合理等缺点,进而提从完善投资者分类、主客观标准相结合、在财产认定上采用动态标准等进行改善的建议。第三章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治理,构建对投资者组织架构的保护。本章首先讨论了基金内部治理的必要性,认为基金的治理结构是对投资者和管理者的权义安排,关系到对管理人激励约束,有利于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然后,通过几种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得出有限合伙基金在保护投资人方面存在的优势,确立了以有限合伙为路径的基金治理方式。最后在分析当前我国有限合伙基金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管理人形成激励和约束的相应措施。第四部分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工具的选择,为投资者提供具体的实体权利保护。本章首先介绍了可转换优先股的概念、优点,认为它本质上是一系列权利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了多重优先权利,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我国有确立之必要。之后,具体分析了可转换优先股所包含的一些具体权利在中国法律背景下的法律风险及实现途径。最后,提出从法律上确立优先股、完善股权回购制度、制定专门法律等相关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