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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势头非常迅猛。网络游戏已经作为一种主流娱乐方式进入了千家万户。但是,在网络游戏产业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因网络游戏“外挂”带来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重点分析刑法如何规制“外挂”涉及的几种危害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导言主要交代了本文的写作起因等。第一部分是对“外挂”问题的概述,介绍其含义,在中国发展状况及泛滥的原因,并将“外挂”与“私服”进行区别。通过明晰“外挂”的概念、原理及成因,将“外挂”进行静态和动态分类,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外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外挂”各行为入罪的可能性,并在此分析基础上,结合“外挂”的静态和动态分类,初步对各阶段“外挂”涉及的行为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将结合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相关罪名之构成要件,分阶段探讨“外挂”所涉及的几种行为应以何罪论处,认为:非法获取“网游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通讯包数据的结构、内容以及加密算法”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制作无权“外挂”并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5条之规定;明知是无权“外挂”而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5条之规定;使用恶性作弊类“外挂”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进行规范,但目前没有合适的条款。结语部分,重申“外挂”涉及的各危害行为可以而且应当受到刑法规制,同时提出完善“外挂”刑法规范的建议:在应纳入刑法规范的“外挂”行为中,针对营利性的“外挂”行为,应从优先保护著作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此类“外挂”行为的危害本质出发,将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犯罪化,以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作为定性选择;针对非营利性的“外挂”行为,应借鉴台湾地区“刑法”增设第36章“电脑犯罪专章”的先行立法,以及欧盟通过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中的明确规定,“未经授权故意实施输入、修改、删除或者隐藏计算机数据,使之产生不可信数据,并意图作为可信数据在法律上运用时,可以认定为犯罪。”,设立“干扰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罪”,以此来打击此类“外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