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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野生动物冲突日益加剧,对野生动物保护产生了消极影响,也威胁着人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近年来,吉林省珲春地区野猪(Sus scrofa)数量增加,与人冲突不断加剧。2016年及2017年的8-10月,在吉林省珲春市利用太阳能警示灯开展了野猪危害农田的防控研究。本研究将首次防控有效期和首次防控范围作为衡量防控措施是否有效的首要依据,首次防控有效期定义为从实验开始到野猪首次进入样地的时间。首次防控范围定义为野猪首次危害农田处与防控设施安放点的直线距离,并将其转化为范围指数。研究结果表明:1.2016年太阳能警示灯在野猪危害农田防控实验中,实验组的首次防控有效期均值与对照组均存在显著性差异。对照组的首次防控有效期为2.7±0.5(天),实验组首次防控有效期均值为28.3±9.9(天)。实验组150 Lux白色及蓝色警示灯实验组及对照组的二次、三次防控有效期的均值均为1.0天。进入样地的非零野猪数量为3.24± 1.01(头)。2.2017年太阳能警示灯在野猪危害农田防控实验中,实验组的首次防控有效期均值与对照组均存在显著性差异。对照组的首次防控有效期为2.7±0.4(天),实验组首次防控有效期均值为32.3±8.8(天)。实验组150 Lux白色及蓝色警示灯实验组及对照组的二次、三次防控有效期的均值均为1.0天。进入样地的非零野猪数量为2.16±0.83(头)。3.防控实验中存在二次及三次防控有效期的实验组共计4组,包括2016年的150 Lux白色及蓝色警示灯实验组共2组及2017年的150 Lux白色及蓝色警示灯实验组共2组,其二次、三次防控有效期均为1.0天,说明野猪一旦进入实验样地,该防控措施即失效。4.除2016年野猪危害防控研究中的150 Lux常亮红色及常亮绿色警示灯实验组外,两年内的所有实验组的防控范围指数均出现首次范围指数≥二次范围指数≥三次范围指数的情况。5.2016年及2017年的同种防控措施的防控效果不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6.太阳能警示灯的光质对野猪危害防控效果产生显著性差异(P<0.05)。太阳能警示灯的不同光强及太阳能警示灯是否闪烁对首次防控有效期及范围指数的影响未产生显著性差异(P>0.05)。太阳能警示灯是否混合使用与单独使用蓝色警示灯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与单独使用黄色警示灯不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7.2016年实验中150 Lux的红色警示灯实验组的首次防控有效期为36.0± 1.4(天),防控效果最佳2017年实验中150 Lux红色、黄色等11个实验组的首次防控有效期均为36.0(天),防控效果最佳。太阳能警示灯能够有效的控制野猪的活动范围,从而降低野猪对农田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