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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项新政策在保障米参保的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减少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着积极重要意义。但从具体执行情况来看,“伤后补缴”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冲击力亦显而易见,甚至成为了部分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事后转移责任和风险的避风港。本文从工伤保险的起源开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下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紧接着引申论述了文章的主题“伤后补缴”政策的衍生,并分析对比了佛山市和外地市的伤后补缴政策。接着阐述了佛山市伤后补缴政策的执行现状及遇到的问题,解读了伤后补缴政策在现实工作的缺乏.上位法支撑、过度理想化和追偿难的弊端。最后通过对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的深度剖析,提卅了推进合法化进程、打造“佛山补缴”、加强执法监督和部¨联动协同的四大举措。本文尾篇提出了打造“佛山补缴”的理念,并结合佛山市伤后补缴的工作实际提出了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再造流程和部门联动协同等可行性建议,对今后“佛山补缴”的政策制定和出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