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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古老而又具有活力的制度,现代型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发展壮大,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制度现已经逐步地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纳和采用。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在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都存在不足,当前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都不能够使商业秘密得到完善的保护,因此急需要一种有效且严格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体系,以维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侵权行为发生的功能优势,且目前在国外的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体系也占有重要地位,若能够引入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之中,将能够有效地解决日渐普遍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完善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体系。笔者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的适用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设立与否提供较为可行的参考建议,并希望能够惩罚和减少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及努力实现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法律框架。笔者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法对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发展进行分析;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比各国在商业秘密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优缺点,取长补短;运用归纳演绎分析法对惩罚性赔偿的不同功能的学说进行分析,吸收优点。本文从商业秘密和惩罚性赔偿的本身的性质、特点和功能展开,然后对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进行分析,并试图分析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不足,进而对在商业秘密侵权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从社会正义观念、经济法理念以及法经济学的相关概念分析其的合理性,最后综合国内外立法和学界的诸多观点,总结商业秘密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的适用原则和要件,并且通过分析现在主流的惩罚性赔偿确定方法,探讨目前我国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寻找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体系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