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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规定仅限于财产保全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存在着漏洞与缺陷,已经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而诉讼标的种类增多的需要。2013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以行为为保全对象的诉讼保障制度。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人们对于行为保全制度中的概念、适用及制度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仍众说纷纭。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以往规定在海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此次写入《民事诉讼法》是一种进步,行为保全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诉讼救济的公正性,及时并且充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了民事诉讼的最大公平,但对于适用条件、具体措施和救济机制等方面规定并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