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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观念里,普遍认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关系,难以影响外部私人的利益,所以“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点成为通说且未被质疑。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不断加快,内部性行为突破效力限制侵害到外部主体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对该类内部行政行为按照不可诉理论去处理已不合适。为此,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内部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有了新的认识,即内部行政行为存在司法审查的空间。通过对161份已被认定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裁判文书的归纳、整理,可以看出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司法审查实践中呈现出了“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已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认知不一”等现实困境。在重新厘清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的内容要件、形式要件和效果要件的基础上,应构建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司法审查的标准,即将“知悉要素”和“实际影响要素”作为外化的具体判断标准,并归纳出清晰的判断路径,以保证司法审查认定的明确性,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理论开辟一个全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