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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立法数量巨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地方立法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到了因地制宜、承上启下的作用,解决了国家立法不能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成就可谓瞩目,地方立法怀着美好的愿景,然而囿于成文法本身固有的缺陷以及地方立法部门能力的不足,在地方立法数量庞大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质量”问题”。以地方立法为契机,推动地方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革新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固然是清晰的思路,却需要更为周延的配套制度来解决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从而实现地方立法效益的最大化这一紧要问题。实践中,立法前的调研、协商、吸取民意等基础工作虽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方质量,但笔者认为,只有建立起一种立法后的及时的、常态性的法律实施效果反馈机制———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才能真正检验法的实效,为法的废、改、立提供依据,在根源上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所谓地方立法后评估是指具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委托评估实施主体,按照一定的评估程序,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并提出维持、修改或者废止等建议的一项活动。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还不太成熟,因此,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节点上,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