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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均为宪法规定的内容,税权的行使有赖于纳税基础行为的发生。税法主要是以私法中比较典型的法律形式为基础,如买卖、借用等等私法名词均为税法的基础,一般情况下,税法对于私法的这种形式认定并不会出现大的偏差,人们通常会根据私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确定了自己的税收义务。但同时,纳税人完全有可能凭借私权的自由,创造出与正常课税形式完全不同或不符的其他形式来规避税收,实现减轻其税负的目的,导致了税法与私法的调整目的的冲突,形成了税法上的法律漏洞,使得税法的规定失去了现实意义。且这种行为对于国家税权与社会公平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税法有必要对此类行为重新进行评价或作出判断。笔者从税收实践出发,具体分析纳税人权利滥用的概念、特征,与其他偷、漏税、避税等行为的区分、主要表现和基本情形认定,阐述了予以税收规制的基本原则、意义及方法,为税收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具体建议,同时也对税收规制提出了相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