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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不作为在环境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不仅会极大地损害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生态利益,而且会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空气、土地、水质的不断恶化以及各地频发的环境污染重大事故从不同角度说明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非常有必要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进行研究,其研究的成果对规范我国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环境行政不作为在我国受到关注较少,相关的系统理论研究也比较缺乏。本文首先通过对环境行政不作为基本理论的研究,说明了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明确环境行政不作为的隐蔽性、消极性和违法性的特征,从主体适格、负有法定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和作为义务的违反四个方面来阐述了构成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条件;其次通过对国外规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指出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众参与、健全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借鉴意义;再次阐明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强调规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环境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提出遏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对策: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合理划分环境行政权力,明确环境行政职责,加大其执法权限从制度上预防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发生;通过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信息公开程序、行政时效制度,使环境行政不作为界定更为清晰,从程序上减少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发生;通过加大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和刑事追究力度,促使环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环境行政管理的职责;通过扩大环境行政司法审查范围、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等方法来健全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制度。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为构建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的预防、制裁、补救及赔偿体系,遏制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