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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由于其内容简陋,适用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实践中有扩大化的趋势。近年来,一些典型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刑事发回重审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已经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客观地说,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的不当操作使得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弊端颇多。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只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审理后裁判的一种方式,对整个刑事审判程序而言,好像不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现状及其对其他诉讼制度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不得不使我们对这一“小小的”制度刮目相看。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可能导致循环审判,造成诉讼效率的下降,而且也忽视了对有关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救济,难以正常发挥发回重审的功效,更难彻底实现刑事救济程序的目的,而给实践执行带来许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并为公众和政府所深切关注。因此,完善和重构发回重审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论文第二章从两个真实案例入手,简要分析了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现况;第三章是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法研究,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发回重审制度的不同态度和立法内容,并加以比较分析;第四章和第五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并从理论上对之加以反思;第六章则在之前阐述内容的基础上,比较和借鉴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