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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管辖权是我国在应对跨境破产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我国立法亟需填补的一块空白领域。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商贸程度的不断加深,破产领域的国际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深入,而在我国法学界,相应的案件判决和立法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本文在结合国内外学者关于跨境破产管辖权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联系国内国外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境破产案例进行分析,比对国际统一立法以及相关国家的地区在该领域的立法、判例,尝试着为我国跨境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计三万余字,主体结构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跨境破产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趋势。跨境破产概念的确定在国内经过了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从“跨国破产”到“跨境破产”,现今在法学领域已形成了以跨境破产为主导的理论流派;跨境破产的产生也从一个界定模糊的阶段逐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变得特点越来越突出,案情越来越复杂,影响力越来越大,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到来之时,接连发生的跨境破产案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新形势下的挑战。第二部分指出跨境破产管辖权的巨大研究价值,探究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多种原因。跨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对于案件能否顺利开庭审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纷繁复杂的破产案件当中,更是需要有明确的立法来确定案件法律的适用,保证判决最终得以执行。管辖权的冲突产生的原因则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同国家之间基于原有立法的不同而产生冲突,而另一种则是在没有相关立法的时候,国家基于对涉案本国利益的保护对管辖权进行争夺而产生冲突。第三部分提出了跨境破产管辖权所涉及的问题,包括管辖权标准的确定和平行破产。笔者参考了国内外著名法学家关于跨境破产管辖权标准的学说,总结了通常适用的各大连结点,并对平行破产的产生原因、概念及表现、弊端等进行了综合详细的分析。指出,跨境破产管辖权标准的确定和平行破产问题的妥善解决是研究跨境破产管辖权必须的面对的两大难题。第四部分中笔者针对在第三部分中所提出的两大问题,在现有国际、国内立法基础上,综合现有的经典判例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内国管辖权的适当自我限制。笔者参考加拿大、美国等国的跨境破产实践,以现代国际礼让为主要理论基础,提出要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共赢”,内国必须在适当范围内对本国管辖权予以适当限制。二是国际合作,包括国际统一立法和狭义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和《欧盟破产程序规则》是现有的,较为典型的跨境破产领域国际统一立法,而Maxwell通讯公司重整案则为狭义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先例支持。第五部分为中国(大陆地区)在跨境破产领域的立法与实践。笔者主要从我国大陆地区在接受跨境破产案件时对管辖权的确定和我国对跨境破产案件承认与执行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管辖权的审查两个方面入手,通过追溯我国在跨境破产立法领域的不断完善演进,同时分析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在我国的审理情况,对现有立法在管辖权方面的适用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而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广东省审理的案件,特别是执行意大利法院判决一案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拓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第六部分为结语。对《跨境破产管辖权研究》该文的内容和意义进行总结和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