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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所使用的法律语言。它是融语言学和法学为一体的一种前言科学。作为调整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工具,法律语言应该尽可能做到精确。然而,模糊表达在法律语言中几乎随处可见。近些年来,这种现象已被许多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并探讨。截止目前,有关学者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成就,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材料。然而,作为融合语言学和法学的一种综合知识,对法律英语模糊性这一相对崭新的领域的研究依然任重道远。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表达用语用学的理论进行分析。法律语言是力求精确的,但立法者在这种力求精确的语言中却要选择模糊表达,其意图和目的是值得深入探究的,而语言顺应论恰恰为立法者的这种语言选择提供了合理的理论解释。根据维索尔伦的语言顺应论,立法中使用模糊语言是立法者进行语言选择和实现语言顺应的结果。笔者选择从结构客体的顺应和语境关联的顺应两方面来探析立法者在立法中使用模糊语言的动机。在结构客体的顺应方面,立法者在立法语言结构的各个层面都会选择适当的模糊语言以达到立法语言结构的顺应;在语境关联的顺应方面,立法者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总会考虑到社会语境、心理语境和物理语境的影响,而立法者对模糊语言选择恰恰反映了对这三个非言语语境的顺应。在司法英语中模糊语言的使用则是相对灵活的,其灵活性突出表现为法律言语行为的参与者使用模糊语言来实现其特定的交流目的,而这正是合作原则的研究范畴。因此,为了探讨法律言语行为的参与者是如何使用模糊语言实现其交流目的,笔者采用了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对法律英语的模糊表达进行分析,阐述如何通过使用模糊语言来有意违背合作原则进而产生会话含义的,证明在法律言语交际中使用模糊语言作为一种交际策略可以帮助说话人实现其交际目的,达到特殊的语用效果即故意隐藏信息、礼貌、劝说、自我保护、填补信息空缺等。本文通过对法律英语模糊性的语用分析,能丰富现有的法律英语模糊性研究的内容、拓展该领域研究的范围,能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英语,因此有很大的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五章。首先为引言部分,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及研究方法。第一章为文献综述,着重总结了模糊语言及法律英语模糊表达的研究现状。第二章讨论了法律英语中模糊表达的必要性及其实现方式。由于本文从语用角度分析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表达,第三章着重介绍了语言顺应论以及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四章在第三章提供的理论框架内,分析了模糊表达在法律英语中的表现。第五章对法律英语中模糊表达的功能进行了探讨。最后一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指出研究的结果和意义并指出局限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