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近50年的风雨历程中,成功地教育挽救了380多万劳动教养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劳动教养的立法思想以义务本位观为重,政治色彩浓厚,法制根基不足;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相抵触;与国际公约脱轨甚至冲突,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背;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缺乏定性和定量因素的统一,违背了处分法定原则,处罚的轻重与适用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不相适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劳动教养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基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行政机关来做出,超出了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处置权限,劳动教养的决定过程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参与的机会,而且还缺乏完善的救济机制和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此外,劳动教养的执行与刑罚的执行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差别,与保障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利、促进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不相符合的。劳动教养制度上的缺陷运作上的弊端使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主张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还需要一种在剥夺或限制公民自由的严厉程度方面与现行劳动教养类似的,又相对独立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的法律措施,但是在认定、执行、管理等方面的主要依据都必须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要求法律化,决定程序司法化,尽快改变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目前实际上是一个行政部门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不经司法程序就可以自行决定长时期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状况。笔者立足中国国情的现实,分析了劳动教养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是适应国际法制文明发展趋势的需要,阐明了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系统和完备的劳动教养法典已迫在眉睫。本文还从理论基础、社会基础、实践基础三个方面论证了劳动教养立法的可行性。 必须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重新构建,这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已经取得共识。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如何构建,人们见仁见智、分歧较大。目前法学界和司法界提出了几种创新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方案,有的主张劳动教养采用行政模式,将劳动教养纳入行政制裁体系中,由行政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适用。有的看到了劳动教养与保安处分的相似性,主张建立中国的保安处分体系。有的主张通过刑事立法使劳动教养轻罪化,实现其法律化、司法化和程序化。有的主张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纳入刑罚体系,使之刑罚化,并且将其适用过程司法化。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