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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法律制度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权能虚化,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家庭承包经营的小农模式产生的土地零碎化与现代化生产的规模经营的要求的矛盾;农地法律制度在现实中不为农民所遵守,法律制度的实施面临尴尬。所有这些都使得农地法律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不得不为之,由此,引发了学界对此的各种理论探讨。而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角度,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的,相对来说,从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并不太多。目前,就农地制度的改革或完善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私有化、国有民用、现有模式下的改革或完善。这三种观点各有各自的理论依据,但也存在着各自的缺陷。那么,农地法律制度的改革或完善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模式?理论依据又是什么?本文认为,应从农村现实入手,了解问题的成因,确定制定制度的出发点和视角,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现实可行的改革或完善的措施。本文在界定土地、农地法律制度等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土地的双重属性和制度的功能;阐述了建国后农地法律制度的变迁过程,并运用法学、制度经济学、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通过一则实例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学界关于农地法律制度改善的模式进行了评析;探讨了产生农地法律制度问题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村民小组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在立法上,转换农地法律制度设计的视角,学会从农民的角度看问题,加强农民在农地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参与;了解目前农村人地关系的现状;适度的国家法律制度宽松,重视民间法的积极作用以及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和改善法律制度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