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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壳牌(中国)公司发布中国首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至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据统计,从2002~2013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已有四十多条。2015年年报披露期内,共有701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24%。社会责任信息对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属于自愿披露信息,探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影响因素,寻找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影响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机制,了解企业间信息披露行为存在差异的原因,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以2005~2013年中国A股市场上所有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定性比较分析(QCA)这一探索性的方法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披露或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决策机理,分析了制度水平如何影响处于不同市场竞争水平、拥有不同企业特征的企业在披露与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中进行选择,以及市场竞争的不同方面如何影响不同特征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决策。根据研究结果得出了如下结论:(1)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是政府规制引导下市场竞争与企业自身特征作用的结果;(2)制度对处于不同市场竞争水平、拥有不同企业特征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不同;(3)制度不同属性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不同。在制度水平仅在效力和详尽程度两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做出反应的均为规模较大的企业,当制度的确定性水平也发生重大变化时,部分小规模企业也开始披露社会责任信息;(4)市场竞争不同维度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不同;(5)导致企业披露和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因素是非对称的。在此基础上,对导致企业披露和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原因组合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结果表明企业是否披露社会责任是一个复杂性的决策过程,在不同的制度水平和市场竞争环境下,不同特征的企业会表现出不同的披露动机和能力,进而做出不同的披露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