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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的应用,引发了很多不正当竞争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链接行为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问题的产生,只有深度链接和埋置链接这两种类型才有此可能性。网络是“注意力经济”的模式,点击量代表着经济收入,流量就是竞争优势。两种链接方式之所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大抵就是因为这种网络经济模式。在深度链接行为中,设链者绕过了被链网站中包含大量广告的主页面,直接进入次页面,而同时如果次页面缺少被链网站的标志,就会很容易导致用户误把该次页面的内容当作设链网站的内容,一来造成对被链网站的混淆和误认,二来亦是一种攫取被链网站劳动成果的行为,更是降低了被链网站广告的点击量,造成被链网站流量的损失,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埋置链接因为更具有隐蔽性会造成同样的后果。本文通过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类型化的分析后,划分为五种类型,其中之一即为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类型的内涵,对同为链接行为的推广链接和一般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进行辨析,指出二者的行为主体存在差异,进而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不包含推广链接此种方式,以更加明确本文的讨论范围,排除推广链接。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法院认定思路,最终得出判断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认定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应当特殊考量三个要素。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证出最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是深度链接和埋置链接两种。第二章就是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研究,确立了包括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在内的五个类型。要在后文中分析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要件,前提是先确定这一类型的内涵,因此必须先把相类似的链接行为进行辨析,特别说明推广链接与此类型的不同:包括行为主体、行为主体的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的差异。这样在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下就排除了推广链接这一形态。并总结了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共同因素。第三章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除了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考虑的因素外,由于网络链接技术的特殊性,还要特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即对竞争关系、主观目的、引人误解的考量。首先判断设链者是否有为自己谋利的主观目的。另外,设链者和被链者两者之间应该具有竞争关系,而且是狭义的竞争关系。最后,还必须严格考量是否引人误解或者混淆,比如深度链接中尽管设链者绕过了被链者的主页直接进入次页面,但是如果次页面中具有能够被用户发现且清晰的被链网站的标识,就不能够因此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网络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