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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合理的法官标准是司法制度高效运行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显著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制度的构建仰赖于合理的法官标准,法官作为法律实施的主导者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前法官标准的内容,主要是在西方法学理论框架下设定的,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不适应我国国情的状况时有发生。这种对西方法学理论体系的过度推崇和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过度忽视,使中国的法文化无法达到历史和现实的统一。笔者试图从本土法文化传统中去寻找解决方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在文中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对象的意义。宋代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巅峰时期,有着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于今天的法官标准有着参考价值,并由此展开了对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研究和理论性分析。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中国传统“法官”标准所体现的特质。总结出“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以公心、涖事以勤”四个标准,即在工作中应该保持廉洁,防止权力的滥用;对待普通要有仁爱之心,对待囚犯也要仁善体恤;处理案件要以法为据、不能因私废理,要公平公正;履行职务要勤勉审慎,互相监督。蕴含着中国传统“法官”司法实践的丰富内容。在第三部分中,笔者进一步探索了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功能与制度运行保障,并发掘和分析了宋代具有特色的三项法律制度。宋代十分注重法制体系的建设,既有周备的民事、刑事法律制度,也有相对完善的司法机构予以保障实施和监督纠错。本文的第四部分,评析了当代法官队伍建设的历程。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展示了当代法官标准的现状。发现中国司法改革转型时期对法官标准制度的推进还不够完善,阐释了中国传统“法官”标准对此具有的当代价值。法官作为社会精英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其标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乃至于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分析和研究,发掘中国传统“法官”标准的整体性特质,为中国法治经验的积累和法治智慧的展现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