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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垄断地位的优势导致保险业中广泛运用格式化合同条款,这固然有便利和经济的优势,但同时这些格式合同都十分的专业化,保险相对人由于知识以及认知水平的缺乏在此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保险格式合同中订立很多隐蔽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为了均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势力,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法律势必要介入其中对保险合同中关系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有很多地方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很多纠纷的发生,所以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本文结合我国保险业立法及理论研究的实际,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研究总结我国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法律规定及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讨理论和实践中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以求对实践有一定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