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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从而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由法律所规定的由被指控人所行使的辩护权的内容以及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方式、保障措施等一整套规则及程序所构成的总称,它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确认被指控人辩护权以及保障被指控人辩护权充分有效的行使,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保障权利乃是辩护制度的应有之义。而律师是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最主要的,也是最能切实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的主体。可以说,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纵观近现代法治国家,随着法治事业的发展,律师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已逐渐扮演着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角色。如果一个法治国家没有健全的律师制度那将会是历史的一种倒退,同样也是社会的一种愚昧,这个国家也将得不得有效的治理,更无法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及发展的时间较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急需从理论上加以探讨和提升,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完善,并不断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完善理论。很长时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像戴着镣铐的舞者,权利保障一直处于令人尴尬的境地,稍有不慎,将会成为另一起刑事案件的被指控人。尽管国家在各方面对此作了一些努力,但很大程度上还是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究其主要原因,是在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虽然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以及2008年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从一方面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与新修订的《律师法》配套修订,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仍然存在些许立法缺陷和实践困难。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条款之规定同样也是造成我国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原因。通过对现代刑事辩护制度发展趋势的研究,同时有效吸取国际上的先进成果,结合我国实际,需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加以完善,以此保障我国的法治事业有序发展。笔者认为改变现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尴尬的有效途径,在于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具体体现在充分完善立法以保障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改变陈旧的观念以适应法治发展、改革律师惩戒制度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等。由此分析下去,需对我国刑辩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现状进行实证考察与原因研究,找出目前我国律师辩护职能相对弱化、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本症结和问题所在,才能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终保障被指控人的人权,实现法治。完善刑辩律师权利保障不足问题是个系统的工程,并非一蹴而就,是个长期的完善过程,也绝非简单的完善某个方面即可达到目的,同时还需要其他各方面坚持不懈的配合、坚持。本文将从国外辩护律师辩执业权利比较考察和我国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化解出发,在全面分析我国律师权利保障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加以完善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