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院系统内部的一项重要民主监督形式,对于司法民主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世界而言,加强民主监督,使民众参与司法活动之中,可以充分的反映民意,只有充分的使民众参与监督,才能更好的体现公平与公正。就国外而言,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都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民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就国内而言,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制度已经存在,最有代表性的制度就是人民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检察院系统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创造性提出的民众监督形式,对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难题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研究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从宏观上对此制度做全面的认识,根据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涵义,通过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演进,全面的认识此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情况,同时将此制度与国内外的相关制度作出比较,以便更全面的对此制度做出正确认识。现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面,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宽泛,选任范围倾向精英化,选任主体过于内部化;在监督范围方面,现阶段许多观点认为应该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保留对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在监督程序方面,被动监督仍占主导,人民监督员的回避制度没有规定,评议和表决规定的过于原则;在监督效力方面,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监督意见缺乏刚性,复议复核的救济途径也缺失。完善人民监督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通过分析参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合理性,设计人民监督员的最重要部分即法制化,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面,选任条件增加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要求,选任范围以精英化为主,大众化为辅,选任主体要转向外部化;在监督案件范围方面,明确删除不服逮捕决定监督的合理性,分析保持现有监督范围的正确性;在监督程序方面,将被动监督转化为主动监督,设置人民监督员的回避制度,明确评议和表决的形式;在监督效力方面,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设置复议复核程序完善救济途径。以学术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成为司法民主的主要形式,不仅更好地促进司法案件的正确办理,实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更有效的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