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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工业社会,工伤损害是不可避免且经常发生的社会问题,历来为立法者与法学研究者所关注。由于工伤不仅是对劳动者的直接伤害,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及国家经济发展,因此工伤损害的研究一直是相关法律研究的热点之一。现代工伤损害赔偿机制已经从一元机制发展为多元机制,从单一赔偿来源发展为复合赔偿体系,涉及侵权行为法、责任保险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这种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所以,研究工伤损害赔偿具有跨学科的重要意义。当今国外法学界特别是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对工伤损害赔偿问题展开了深入广泛的研究,而我国法学界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十分欠缺。在民法学界,对特殊侵权行为法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医疗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问题上,极少有人对工伤损害进行专题研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界虽研究较多,但大多局限于从社会保险的角度加以分析,未把视野放宽到侵权行为法与工伤保险法的共同作用与衡平上。所以,对工伤损害赔偿的研究不仅能弥补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研究的不足,而且还能补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关研究。涉及工伤损害赔偿的权利冲突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也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以研究工伤损害赔偿,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以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为题,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工伤损害的概念和性质。首先界定了工伤事故的概念。由于工伤事故被人们在不同的场合使用,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涵义。本文重点区别了民事侵权中的工伤事故和工伤保险中的工伤事故,此为工伤损害救济的前提;其次阐述了工伤事故的特征。对于工伤损害的性质,学界有侵权行为关系说、工伤保险关系说和双重性质说。笔者认为,对于工伤事故,劳动法从工伤保险的角度规范,民法从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规范,对工伤损害的规制是民法和劳动法的法规竞合。第二章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首先追溯了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在工业化初期,过错责任原则贯穿于工伤事故的处理中。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出现的工业事故引发社会责任,过错责任主义遭到冲击,出现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等有利于雇员的制度,进而发展为雇主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几乎同时出现,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一种机制,标志着损失承担开始走向社会化。但是,仅通过私法环节尚不足以保障受害雇员的生存权,于是国家开始通过公权利干预,强制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其次梳理了我国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行之前,工伤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行之后,实践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自建国以来就将职业伤害赔偿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范畴,之后没有较大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立法得到逐步改善。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实施的第一部工伤保险的单行法规。第三章分析了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比较分析。首先分析了工伤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笔者认为,工伤损害赔偿私法之请求权建立于雇主责任基础之上,而公法之请求权则建立于对雇员的补偿义务之上。其次介绍了各国关于工伤保险补偿和工伤侵权赔偿竞合的四种处理模式。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我国未来工伤损害赔偿综合救济体系的建议。该章分两节,第一节梳理了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工伤损害赔偿中的具体做法以及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可以看出工伤损害赔偿的四种模式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均有适用,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受害雇员依不同的规定获得的赔偿差距较大,说明在我国统一工伤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节,笔者对我国未来工伤损害应如何救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应建立工伤损害的综合救济体系。由于本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对这两类工伤事故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在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应区别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对于本单位侵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雇主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向受害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适用补充模式:即工伤保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责任补充,但雇员得到的赔偿以其受到的损失为限;对于第三人侵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害雇员应首先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然后由工伤基金补充其不足部分。在未来我国工伤保险全面建立之后,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无论是本企业侵权,还是第三人侵权,调整模式将最终达到统一:工伤保险法定优先、普遍调整,民事赔偿后继救济、个别调整。最后分析了商业保险赔偿对工伤损害侵权责任的补充作用,认为我国应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在为雇员提供更全面保护的同时,满足企业分散经营风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