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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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保障作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已进入一个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的稳定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国民的富足安康,都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维系。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逻辑起点。它是指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导致其生存和发展发生困难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维持基本生存乃至提高生活质量之需要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还是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   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的宣示与赋予及实际享有应当以权利救济机制作为后盾。由于社会保障权自身的特性,在其实现的过程中,容易受到侵犯和损害,特别是遭受国家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法侵害,从而引起社会保障权利主体和义务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与纠纷,需要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予以补救。法律应该赋予公民以权利救济的机会,并对救济的途径和方法加以明确的规定,这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的有效措施,更是社会保障权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机制即是指依法处理社会保障纠纷的救济机构及所使用的救济途径、救济方式和相应的程序设计。   本文以权利救济理论为分析工具,从审视社会保障权入手,探究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性质及法效力;然后,对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之法理进行分析,以彰显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通过系统解读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的内涵、救济的依据、救济的原则及救济的机制,论证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机制得以展开及司法救济机制赖以运行的可行性。   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一种解纷机制,在我国具体运行的状况表现为: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是依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分别展开的,对于社会保障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对于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则是遵循调解、仲裁和诉讼途径加以化解。由于社会保障权的特性及我国司法体制的局限,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机制中存在诸多问题。   域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社会保障争议、救济社会保障权利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设立专门的救济机构、适用特别的救济程序、推崇多元的救济途径、坚守司法救济的最终性,等等。针对我国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中立法不足、行政救济有限、司法救济滞后的现状,应从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强化行政救济和推进司法救济等方面,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机制。特别是鉴于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机制中最有效、最常用,并具有最终效力的司法救济机制在我国实施的不力,应着力从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完善民事诉讼机制和健全行政诉讼机制三个方面拓垦我国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的具体路径。通过构筑社会保障权的立体救济网络,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日益走向成熟,推动社会保障法制不断趋于完善,最终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文明进步之成果――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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