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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机构是在国家一级对一国人权进行保护的专门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是国家人权机构存在的一种主要形式,当前多数国家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是依照《巴黎原则》建立的,符合《巴黎原则》的相关原则,具有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本文以亚太地区为视角,主要考察亚太地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申诉职能。本论文从如下五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国家人权机构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概述。处理人权申诉是国家人权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不同类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处理人权申诉职能方面有较大的不同,就算是同一类型的国家人权机构不同国家在具体制度规定、运作方面也存在较大不同。国家人权机构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行使的是一种“准司法权”,是对司法机关进行人权救济的一种补充体制。国家人权机构行使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要处理好与一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国家人权机构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有效实现的要素。国家人权机构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其保持独立性和具备易接近性。国家人权机构要独立于一国有权机关,可以通过法律自主、业务自主、财政自主以及人员的任命实现。国家人权机构要为民众易于接近,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民众所知晓;国家人权机构要在全国设立办事处,便于民众申诉;要具有较高的业务效率,获得民众的认可;受理申诉要免费,使社会的弱者受侵犯的权利成功获得救济;要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使得其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在本部分的论述过程中,结合考察了亚太地区一些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具体做法。
第三部分,国家人权机构处理人权申诉的申诉机制。即,国家人权机构如何处理人权申诉。由于不同类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申诉机制方面的做法不同,本部分着重论述了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申诉机制的建立,包括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对申诉的处理。在受理申诉方面,着重考察了申诉主体、申诉事由和申诉对象。申诉的程序涉及到提起申诉的方式和申诉的保密问题。最后是对所受理的申诉的几种不同处理方式,重点论述了调查申诉和调解申诉。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考察了亚太地区的印度和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在亚太地区,印度和韩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运作是比较成功的,其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的发挥也是值得研究的。本部分着重考察了两委员会的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有效实现的要素、处理人权申诉的权能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