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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人的属人法一样,法人也有支配其一般问题的属人法。法人的属人法是支配法人成立、存续以及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内部组织等问题的法律。各国对于法人一般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法人的跨国经营日益频繁,有关法人一般问题的法律冲突也逐渐增加。在国际私法领域,关于何种法律应支配法人属人法,主要存在两种有分歧的理论,分别是成立地理论和真实本座理论。对哪些事项应被纳入法人属人法的调整范围也同时存在争议。目前我国关于法人属人法的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14条之中,但该条款连结点的适用顺序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因此需要对法人属人法的各项内容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提出对现行法人属人法规则的完善建议。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法人属人法的一般问题。首先从法人属人法及相关概念的历史考察着手,在梳理了属人法以及法人概念起源的基础上,结合学者提出的观点,厘清了法人属人法的意涵,即法人属人法是调整法人的成立、解散以及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等关系以及其他法人内部事项的法律。其次,从冲突规范的一般结构入手,将法人属人法的研究范围详尽划分为了对法人属人法连结点的研究、对法人属人法规范范围的研究以及对法人属人法冲突规范结构优化的研究。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瑞士等个别国家的相关冲突法规则以公司而非以法人为主体,但以法人为主体进行属人法规范的国家仍占大多数,且研究公司属人法的基础仍然是公司的法人特征,因此有关法人属人法的研究仍应以法人而非以公司为主体。再次,为进一步明晰研究范围,分别对法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的概念与法人属人法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辨析。最后,通过分析冲突法正义价值的嬗变,归纳了冲突法正义价值中的实体取向,即冲突法规则应体现对相应实体法中核心法益的保护。因此法人属人法规则的评判和设计不仅应以实现冲突法传统正义为目的,也应以实现公司法等法人组织法的相关价值为目标。第二章:法人属人法的连结点之争。关于法人属人法冲突规范应选择的连结点,主要存在成立地理论和真实本座理论之争。成立地理论认为法人的一般问题应由成立地法调整;而真实本座理论认为法人的一般问题应由法人的真实本座所在地调整。普通法系国家遵循成立地理论,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选择真实本座理论。本章主要对以美国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两种不同理论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并对其现行规则进行分析。美国作为在法人属人法规则中采用成立地理论的代表国家,在将成立地法适用于法人的成立、解散以及法人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的同时,也将法人属人法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对于法人成立、解散等关于法人资格的内容绝对性的适用成立地法,而为了防范虚假外州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对于法人的内部事务则仍保留了适用其他更密切联系法律的可能性。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在法人属人法规则中采用真实本座理论。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以及为适应公司自由开业的要求,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在在欧盟内部,逐渐在法人资格的问题上放弃了真实本座理论。但真实本座理论也并未销声匿迹。相关国家在判断非欧盟成员国的法人属人法时,仍部分适用着真实本座理论,并且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也一再明确相关开业自由的规定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各成员国的冲突法规则。由于成立地理论和真实本座理论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缺陷,支持成立地理论或真实本座理论的各国也并非就全部法人属人法相关问题均适用其中一种。总体来说,成立地理论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人成立地与法人也有着最密切的联系。而适用真实本座理论更有利于债权人以及对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将两大理论进行融合应当是未来立法的发展方向。随着私法自治理论在公司法中的逐渐明确以及当前各国公司法的趋同化发展趋势,在法人属人法中采取成立地理论的适当性正不断增强。因此成立地理论和真实本座理论在法人属人法中的融合发展趋势应体现为普遍的适用成立地法以促进法人的跨国流通,同时在特定范围内适当适用真实本座地法。第三章:法人属人法的规范范围之辩。首先,综合各著名学者的观点以及各国的立法经验,法人属人法的主要规范范围包括法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法人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问题以及法人股东的权利义务问题三个方面。其次,由于法人组织法本身的复杂性、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以及法人跨国经营事项的庞杂性,各国对于前述归纳的范围中的部分事项是否属于法人属人法的规范范围存在分歧。其中法人的名称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应被纳入法人属人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外国法人主要以在东道国成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在东道国开展经营,各国对于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规制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对分支机构适用成立地法才能进一步强化东道国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因此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问题应适用分支机构成立地法。而法人发行证券、法人的破产、法人人格否认等事项则不应被纳入法人属人法的范围。再次,各国对于法人属人法均设置了部分特别例外条款,主要包括基于本国法的例外、基于行为地法的例外、基于善意相对方的例外以及基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例外等。此类特别例外条款有利于保护本国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并且有利于实现冲突法的实质正义。第四章:法人属人法的我国之实与势。首先从现有的法人属人法规则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属人法规则已较之前有了较大的完善,但仍存在适用范围过于概括、连结点解释不够明晰、连结点适用次序不太清楚等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法律适用也出现了相应的分歧。具体来说,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适用范围上,对于同类型的案件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第二,对连结点“主营业地”的解释存在不一致;第三,在连结点的适用上,实践中“可”适用主营业地法的情况大多固化为直接适用主营业地法;第四,对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及法人人格否认纠纷是否应适用该条款出现了分歧。为促进跨国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结合前述章节的分析,建议首先明确成立地为法人属人法冲突规范的一般连结点,仅在法人主营业地和成立地不一致时,就法人的内部事项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应该是法人的主要或日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内部事项应包括法人代表人的权限、法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其次,对于法人分支机构,建议适用分支机构的成立地法。最后,建议对于法人的代表权问题设置基于行为地法的特别例外条款,即法人不得因代表行为发生地中没有规定的代表人限制而主张代表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