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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一直备受学者的关注。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其行政法律地位并不明确,造成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明确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以法律来规制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力,构建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大学。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民事主体地位、行政主体地位和行政相对人地位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多重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立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事业单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受民法的调整。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公立高等学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规定是不明确的。在理论界有些学者认为公立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也正是运用该理论来解决公立高等学校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从此开辟了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具有一定的开创性。除此之外,公立高等学校还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与其它行政主体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把公立高等学校放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考察,研究了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从现实情况入手,分析了公立高等学校在不同的情况下与政府、教师和学生所发生的不同的行政关系。比较全面地勾勒出公立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的轮廓。其中重点论述了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中,当公立高等学校独立自主地行使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所授予的职能,依法自主办学时,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属外部行政关系;而当政府对它实施管理和监督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属内部行政关系。而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正逐渐由过去的任命制转换为聘任制,形成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定位及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用授权理论来解释公立高等学校行政主体地位,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所以本文对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