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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秩序的平稳运行需要依靠债权债务关系的顺利实现保驾护航,在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合理解决之时,作为偿债程序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均应承担起各自的职能,以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企业执行不能案件在众多执行积案中占比极高,难以顺利终结,在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严重降低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破产案件启动难、破产程序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的现状难以改变,对营商环境创造和市场经济运作均产生了不利影响。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立“执转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执转破”案件数量并不乐观,没有达到化解法院“执行难”困境和促进破产法适用的预期效果。为了使“执转破”更好地适应实践需要,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现有法律规定为研究起点,对“执转破”衔接机制研究展开论述。首先,引出“执转破”衔接不畅的研究背景,在此基础上,指出目前“执转破”在启动主体、级别管辖、执破对接、破产程序方面存在的四大突出问题。深入追问“执转破”难以有效衔接的具体成因,包括当事人利益衡量后不愿启动“执转破”;以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转破”主要管辖法院的规定过于理想化;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尚未打通信息共享平台;现行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难以适应执破衔接需要,为“执转破”指明进一步完善的方向。随之,引入“执转破”的完善原则,即执破衔接、破产优先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比例原则,为“执转破”的顺利衔接提供宏观层面的指导。最后,针对前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即完善“执转破”的启动机制,在激励引导当事人启动“执转破”的同时,构建以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以法院职权主义为补充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纠正“执转破”的级别管辖规则,采用与破产法的级别管辖规则相一致的做法,由被执行人的登记机关来确定“执转破”案件的级别管辖;推进执破对接,推动破产程序更好吸收执行查询结果、财产评估报告和执行拍卖结果等执行成果;基于“执转破”制度设计的先天优势,衔接执行程序来构建简易破产程序,以期为推动“执转破”的有效衔接提供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