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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具备法定特殊情形的罪犯所适用的一种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指的是将这些符合法定情形的犯人,从监狱转至社会进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制度,符合当前刑罚人道性主义、行刑社会化、轻刑化的趋势。目前,由于立法层面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暂予监外执行犯人的社区矫正情况并不乐观,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尚待我们进行完善。本文通过四章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绪论介绍了暂予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的背景以及选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并对研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社区矫正适用的意义作出了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在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和疏漏进行了介绍,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中的现实困境。本文除绪论、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区矫正与暂予监外执行的概述。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对社区矫正的定义及性质;其次,介绍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适用对象的特殊性、适用条件的特殊性以及适用期限的特殊性;最后,论述了暂予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间的关系,暂予监外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犯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如保障人权、使其复归社会、降低行刑成本。第二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因为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这类犯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可能出现人身危险性较高、悔改意识较差,所以司法所执法人员对这类犯人监管困难的现象出现;第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导致这类犯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普通监管无法适用,加上特殊监管办法仍旧缺失,所以形成的社区矫正执行困难的问题;第三,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及期限的特殊性,导致怀孕或哺乳期妇女以怀孕为手段规避收监和保外就医犯人以就医为名义滞留社会,以至于出现规避收监现象的发生。第三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犯人社区矫正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第一,暂予监外执行犯人社区矫正监管的困难主要原因在于主体的身份未明确、执法权未落实,所以对于这类犯人难以有效监管和威慑;第二,暂予监外执行犯人在社区矫正中执行困难,在于未能考虑其特殊性进行科学的划分和针对性处遇造成;第三,暂予监外执行犯人在社区矫正中容易出现规避收监的情况,原因在于恶意规避期间仍能折抵刑期的不合理性、监管内容的模糊、保证人制度的不完善、病情审查汇报规定的随意性。第四部分,针对暂予监外犯人社区矫正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建议加快《社区矫正法》立法进程,并在立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主体,落实司法所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其次,建立针对性措施,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犯人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根据适用对象特殊性建立科学划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针对性处遇办法,积极落实刑罚个别化原则;最后,完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犯人的监管内容,完善保证人制度充分发挥保证人监管能力,规范相关规定内容避免适用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