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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物品包括了公共性较强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品,还包括使用和消费局限于村庄社区范围内的村级公共品,后者在我国一般被称为村级公益事业。农业税改革后前者供给回归财政供给体系,而后者的供给则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完成。一事一议制度下村级公共物品供给通过村庄集体行动来实现,其中的“事”就是村级公益事业项目,“议”就是由行政村内村民提出公益项目方案并进行博弈的过程,村民一致通过项目方案要村委会干部负责组织建设,因此村民与村干部是集体行动主体。一事一议制度作为行动规则,其激励与约束直接影响村民博弈选择与村干部推动公益项目建设的工作行为,从而影响到了村庄集体行动与村级公共品供给;同样制度下不同村庄村级公共物品供给情况也不同,因此村庄自然、经济、社会等特征因素也会影响村民与村干部行为,进而影响村庄集体行动与村级公共品供给,既有研究一般认为行政村内人口数、自然村数等规模变量会产生负向影响。一事一议制度初期,国家基本将村级公共品供给责任推给村庄,项目建设的资金与劳动成本完全由村民与村集体承担,村干部也没有积极性,这时期村庄集体行动陷入“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困境,建成公共品的村庄比例非常低。从2008年国家开始对村民筹资进行财政奖补,并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方面的村干部考核,以调动村民与村干部建设村级公共物品的积极性。2009年以后村庄集体行动困境得到初步破解,建成村级公共品的村庄比例大幅提升,这以后的一事一议制度被称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文章简称为“新一事一议制度”。新制度初步突破了村庄集体行动困境,但既有研究也显示该制度下建成的村级公共物品层次还比较低,还有相当比例的村庄没有突破集体行动困境。新制度的激励机制如何发挥作用,影响村庄集体行动中村民合作和村干部建设村级公益事业工作积极性;与旧制度时期相比,新制度下村庄人口等规模因素对集体行动的障碍如何克服?通过研究为制度改进提供政策建议,以更好的促成村级公共品供给,是文章的主要研究目标。为了深入研究,文章对福建203个村庄一事一议制度下村级公共物品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在理论分析基础上,文章对新一事一议制度下村民行为、村干部行为进行理论假设,并相应的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方法与结果如下:首先,针对新制度时期村民合作问题,通过纳什均衡博弈分析发现,虽然新制度下财政奖补使得村民只要承担项目30%的建设成本,但是如果奖补看作是对所有村民的无差异激励,基于奥尔森理论可以得出:当行政村人口规模比较大时,无差异激励下村民不会在集体行动中选择博弈合作。由于行政村内的不同自然村村民从建成的村级公共品上收益程度不同,财政奖补实际是对不同自然村村民的形成了有差异的选择性激励,通过博弈分析发展,这种选择性激励反而会促成某个自然村集体行动积极性调动,其会率先提出公益项目并协调其他村民利益,最终促成全村的集体行动;其次,针对新制度时期村干部行为,文章通过多元回归影响其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作为“国家与村庄双重代理人”的村干部,其行为受到乡镇政府绩效考核和村民民主机制显著影响。在新一事一议时期,国家与村民在村级公共品建设上实现了一致诉求,并联合向村干部施加压力,为了获得村民选举支持和乡镇绩效考核通过,促使村干部将更多时间投入到建设村级公共品工作中。针对新制度时期村庄特征因素对集体行动及村级公共品供给的影响,在理论分析基础上,文章通过泊松回归得有了新的发现:由于财政奖补以行政村人口为基数,新时期村庄人口数对村级公共品项目数量有正向影响;由于自然村在项目提出和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自然村数量对村级公共品供给产生了正向显著影响。这个结果说明新时期人口规模大、自然村数量多的村庄集体行动与村级公共品供给更容易形成,但是也暗示人口规模小的村庄处于劣势,需要通过制度改进,加强对这些村庄的激励,以避免两极分化。文章在下面几方面研究可能具有创新性:第一,通过囚徒困境等博弈分析,指出新一事一议制度下的财政奖补,不是通过无差异激励直接促成村民合作,而是通过对行政村内不同自然村形成有差异的选择性激励,这种激励促使某个自然村提出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项目,并协调其他自然村村民利益,最终达成全行政村村民的集体行动;第二,新制度时期包括村庄人口数、自然村数等村庄规模变量正向影响村级公共物品供给,而不是像其他研究者所说的负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