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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虽然学界普遍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对流氓罪的分解是成功的,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但是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仍然是情节犯,情节作为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认识还比较模糊,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细化以后也带来了认定上的新难题,如各项行为都有但均未各自达到情节要求的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务界认识很不一致,尤其是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不仅关系到定性和量刑,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还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所有这些问题,不但在公检法等司法实务部门之间存在着争议,而且同一办案部门中的办案人员之间也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类似的案件作了不同的处理,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立足于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例,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力求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文章第一章是寻衅滋事罪概述,首先从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着手,其中着重探讨了在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中是否应当限定“在公共场所”的问题,并提出寻衅滋<WP=4>事罪并不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在寻衅滋事罪概念中不应限定“在公共场所”的观点,并且认为在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中应当明确其特殊的犯罪动机与具体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最后提出了自己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义。第二节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渊源,探讨了中国古代和国外刑法的类似规定,并与现代刑法中流氓罪与寻衅滋事罪作了比较分析。文章第二章重点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和主观特征作了重点探讨,对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的确切含义作了阐述,对寻衅滋事罪主观特征中的“无事生非”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是多种复杂因素揉合在一起的结果,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毫无原因的观点。文章第三章重点探讨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首先从总体上对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寻衅滋事罪情节的几个要点;然后结合具体案例着重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的界限。文章第四章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分别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一罪与数罪问题、徐行犯问题。文章第五章是对修订后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的反思与评价,提出将各项行为表现分别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合理性、未规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是刑法的一大疏漏、将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大大降低后的弊端等看法,并对寻衅滋事罪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