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与司法独立——对司法独立的政治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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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权的独立。本文以司法独立原则和制度为研究对象,尝试以司法权与司法独立关系为视角来考察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在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上实现了完整的建构。虽然是一个法治原则,但司法独立从它萌芽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带有一种强烈的“政治情结”。   本文通过梳理司法权的发展历程,认为司法权经历了从地方权力中分化到司法权集中化,再到法律职业群体和法院的出现,最终形成了独立于王权的司法权的过程。随着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的实际承担者----法院和法官----逐渐固定化和专职化,进而实现了司法机构整体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司法职能也逐渐清晰并不断扩张,最终实现了司法独立。质言之,司法独立是近代司法权发展的产物。司法权的本质和性质规定了司法一定要独立。司法权的判断本质、消极性运行特征、社会本位属性分别从本质层面、价值层面、制度层面要求司法权保持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独立。而对司法权刻意强调,则是为了通过司法权来制衡强大而易被滥用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这种制衡机制已被历史证明是必需的和有效的。由此可见,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在权力分立时代必然的制度保障和制度表现形式。司法独立是通过司法权的不断扩张而实现的。司法对政治不断入侵,其形式主要有四种:司法“去行政化”,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政治司法化。通过这四种形式,司法权不断扩张,不断向政治领域入侵。司法权扩张的意义,不仅在于最终实现了司法权内在要求的司法独立,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司法权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控制,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实现了国家权力的理性化。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一个最终的纠纷评判机制。司法独立被视为正义代言人,为政治共同体在“上帝死了”和“多数暴政”受到质疑的时代寻找到了新的合法性基础。从这个角度看,司法独立又是现代国家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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