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律师作用的限制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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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要求每一个被追诉人都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律师作用基本原则》明确指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要起到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刑事辩护、保障人权等作用。在我国逐渐完善的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律师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权利条款的修改,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文件的制定和适用,律师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增强,律师地位也有所提高。近几年来,媒体关于冤假错案的报道,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公权力机关开始重视律师,并承认律师在公正司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推动作用。但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长期影响下,不论是公民、社会还是公权力机关,对律师的认识依然存在偏差,在实践中律师的工作常常受到阻碍。刑事诉讼中律师作用的限制因素包括:被追诉人非理性对待律师,或选择非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被害人和其家属非理性对待律师,对律师进行谩骂、殴打,或者不配合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社会舆论和社会团体干涉案件的审理,律师不能或不敢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地方政府不支持法律援助制度,导致在很多案件中被追诉人不能获得律师辩护,律师失去发挥作用的重要场所;地方司法局作为律师团体的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控制律师资格影响律师行为;侦查机关妨碍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或者妨碍律师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利用检察手段对律师进行刑事追诉,或依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追究律师伪证罪的责任,增加了律师的职业风险;审判机关不采纳或者很少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打断律师发言,或者干涉被追诉人选择律师,将被追诉人选择的律师赶出法庭。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本应该和检察机关具有平等的地位,法院作为中立者听取双方的意见,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削弱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有作用的实现。本文对刑事诉讼中限制律师作用的诸多因素进行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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