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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管理能力、盘活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同时推进政社合作,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与企业、社会组织构建的互动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履责问题日益突出。研究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一是明确各主体职责和权限,更好处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二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增强政府对公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回应力。本文使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契约理论三大理论,系统回顾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责任的相关概念、责任内容以及基本方式,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当前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在供给责任、契约责任、监督责任三个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问题,具体表现为: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标准不明确、质量低;政府购买(补贴)资金不到位,缺乏对企业、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政府对自身权力的内部监督失效、对企业与社会组织监管缺位;就企业、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而言,存在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不善;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虚化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财政与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对企业、社会组织缺乏运营考核;政府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政社(企)不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职能不明确,未形成监督合力;政府对企业、社会组织监督缺乏统一依据;社会公众监督评价缺位;购买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缺乏公开竞争。通过上述问题及原因,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政府和社会组织责任的衔接和规制,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责任监督机制;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提升专业化水平;企业要加强运营管理,培育社会责任意识的责任履行可行性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