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从还是扬弃—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第一讲迷思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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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学史上,奥斯丁是一位备受争议的历史人物。但不管人们在何种立场上评说奥斯丁及其思想,其理论的光芒仍像幽灵般地照耀着继往开来的法学朝拜者,其思想滋养了他们的法学素养。这样一种神奇的魔力,绝大部分来源于其呕心沥血写就的代表作《法理学范围之限定》。在这本生命铸就的法学经典里,第一讲无疑是无冕之王。但遗憾的是,以往对《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第一讲的解读不尽人意,甚至误读的地方甚多。这种不尽人意和误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其一是认为《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是在为法理学划界;其二是人们对《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第一讲的关注过多地放在了“法律命令说”上,而无视或轻视第一讲中其他问题的存在。本文认为,《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主题实际上是“实在法论”,而不是将法理学的范围划定为实在法。在奥斯丁那里,实在法无疑是法理学的一个主要领域,但他并没有将法理学限定在实在法。在《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第一讲中,“法律命令说”是占了很大的篇幅,但其内容是异常丰富的,并不限于“法律命令说”。如果将《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第一讲的内容等同于“法律命令说”,这无疑人为地压缩了该书第一讲内容。基于这种体察,笔者意欲对《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第一讲进行仅仅针对其文本本身的、以点带面的、纠偏的解读,期望能为《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解读略尽绵薄之力。  在《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中,奥斯丁以逻辑学为其基本的分析工具,以法理学的素材是实在法为第一讲的引子,以实在法的概念界定为契机,以法律的本质为手段,步步深入地分析了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引人入胜的千古难题,描绘了其理想的法理学图景。顺应著者的理路,本文以逻辑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为基本分析工具,截取了该讲的主题、法概念的迷思和法律命令说三个问题,探究第一讲的迷人之处和它对全书的意义。  与本文截取的问题紧密相关,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引论部分简要地叙述了奥斯丁及其作品的概况、解读第一讲的心态、解读该讲的方法、解读该讲的思路四个问题。  第一章探讨了该讲也是全书的主题。在结构上,第一讲与其他五讲是总分关系;在内容上,第一讲的内容浓缩了其他五讲的内容。因此,笔者认为,第一讲的主题,也是全书的主题。然而,第一讲的主题或者全书的主题是什么呢?自奥斯丁的传世之作《法理学范围之限定》降世以来,传统的、主流的观点认为,该书是在给法理学划界,法理学就是实在法。这一观点根深蒂固、枝繁叶茂,但危害也极深。为此,笔者通过对该书历史意义上主题的检讨和真正主题的探究得出,奥斯丁并没有将法理学的范围界定为实在法,该讲或者该书的主题应为“实在法论”。  第二章鉴赏了奥斯丁法概念的迷思。奥斯丁对法概念的分析独树一帜。这不但表现在他法概念的数量众多、功能各异,而且表现在其逻辑学分析的灵活运用。基于这种认识,笔者分析了其法概念分析工具的选用和不足、法概念定义方式的优劣、不同法概念的功用三个主要问题。  第三章客观地评价了奥斯丁作为法本质的法概念。“法律命令说”本来也是法概念的内容。之所以将其独立成章论证,在于其显要的地位和所受的重视。在此认识基础上,笔者首先回顾了“法律命令说”的理路,然后评价了“法律命令说”的历史功绩,最后点出了“法律命令说”的缺陷。  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强调了研读第一讲的意义,读者应抱持的态度和笔者论述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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